辽宁省教育厅,是辽宁省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辽宁省的办学机构。
辽宁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科类齐全的教育体系。在教育方面,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高等教育形成以中央、省、市三级办学,中央、省两级管理和以省统筹为主的办学和管理的格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行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方式。
职责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制度。
2. 负责提出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政策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3.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 统筹管理全省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工作;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的地方教材;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设立。
5. 组织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6. 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审核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工作;审批省、市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核省、市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
7. 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8.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9. 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工作;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育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10. 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实施各类高、中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11. 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12. 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出国留学和来我省留学管理工作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按有关规定承担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留学人员归国后的安置工作。
13.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 统筹规划全省学位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5. 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6.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