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历史可追溯到解放前。1929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了《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规定了高等教育机关分为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和研究院(所),并指出,大学研究院(所)的任务是招收大学毕业生研究高深学术,各研究生研究期限暂定为至少3年。1935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学位授予法》、同年教育部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硕士学位考试细则》,1940年教育部又颁发了《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法》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这个时期研究生教育有了立法程序,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我校于1942年7月奉令成立医科研究所寄生虫学部,由部聘教授洪式闾博士兼主任。至1947年5月奉指令,改组为国立江苏医学院寄生虫学研究所。1942年12月本所招收第一届研究生兼助教赵慰先一名,1943年8月招收第二届研究生王培信、王毓楹二名。并于1945年8月及1946年1月由研究生王培信及赵慰先提出硕士论文各一篇,参与硕士考试及格,经部复核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在解放前,由于旧中国的教育和科技落后,只有少数学校招收过为数不多的研究生。据统计从1935年至1949年全国授予硕士学位人数才200多人,没有授予过博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从1950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53年11月27日,高等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师资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应担负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其目的为培养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196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1963年,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研究生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关于高等学校制定理工农医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几项规定(草案)》、《关于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学籍处理的几项规定》等文件,从此我国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研究生工作逐步走上轨道,到1965年,我国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有134所,科研机构100个,在校研究生人数为4546人,毕业研究生15942人。在此期间,我校共培养研究生14人。1966年,由于发生了“文化大革命”,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研究生没能入学,我校共有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