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设立,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的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划归中国结算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由此形成。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公司总部内设17个部门,公司下设上海、深圳、北京三家分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中证证券期货业信息基地建设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中国证监会是公司主管单位。
公司的宗旨是,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秉承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多层次市场加快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体系,为登记结算系统各类参与者参与场内场外、公募私募以及跨境证券现货和衍生品投融资提供规范、灵活、多样的登记结算基础设施服务。
根据《证券法》、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公司业务覆盖的场所范围:(一)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部上市或挂牌的证券提供登记、清算和交收服务;(二)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提供清算、交收服务;(三)为沪港通等跨境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服务;(四)为内地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及陆港基金互认产品提供登记、清算、交收及托管服务;(五)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提供登记结算服务;(六)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国债期货提供实物交割服务;(七)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八)为境外上市公司(主要在香港)非境外上市股份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九)为债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流动提供转托管(转登记)服务。
公司对登记结算系统参与者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一)为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提供持有名册、证券权益派发、公司行为网络投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服务。(二)通过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为证券持有人设立证券账户,提供登记、存管服务及证券交易后的证券交收服务。(三)为结算参与人设立担保和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为证券、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清算、交收服务。就场内集中交易的证券品种,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CCP)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提供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服务。就非场内集中交易的证券品种,提供双边全额、双边净额、实时逐笔全额(RTGS)及资金代收付服务。(四)为公募、私募基金发行人提供基金资产的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