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6月8日至6月18日召开,选举产生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定代表人数为870人,下设法制、财政经济、内务司法、农业与农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7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重庆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我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市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