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指导协调教育规划的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区市县及高等院校有关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市教育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专项拨款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法规;统筹安排全市教育附加费、教育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局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审计区市县和局属单位教育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归口管理全市教育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以及同港、澳、台的交流工作。
(十)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统计资料,教育信息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高校和局属单位及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全市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属单位干部。
(十二)协助市纪委(市监察局)做好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