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省于清朝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省名取当时安庆、徽州两府首字合成,因境内有皖山皖水、春秋时期有古皖国而简称“皖”。安徽省位于中国中东部,是最具活力的长江三角洲组成部分,全省总面积14.01万平方公里,人口约7060万。安徽地处暖温带与亚热带过渡地区,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季风明显,四季分明,境内山河秀丽、人文荟萃、稻香鱼肥、江河密布,素为长江中下游、淮河两岸的“鱼米之乡”,有“天下第一奇山”美誉的黄山、佛教圣地九华山、“安徽之源”天柱山傲据皖南和皖西南,五大淡水湖之一的巢湖横卧江淮。
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检察署成立。1954年12月,安徽省人民检察署改名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1978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全面恢复重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现有在职干警300余人,内设机构21个,直属事业单位1个(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中21个,分别为:办公室、干部处、宣传处、教育指导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部、检察信息技术部、法警总队、检务保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承办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管理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省辖市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及派出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四)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