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地方税务征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财政收入、有关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提出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本市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负责各种税收票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界定、登记,对转让行为监管;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编制国有资产预算草案;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拟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监缴国有资产收益;拟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财产评估机构。
(五)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贯彻并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组织执行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各类会计人员;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七)贯彻实施中央对本市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行政、政法、农业等支出;指导区县财政部门的业务工作。
(八)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审核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概预(结)决算;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九)管理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本市金融企业财务实施监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定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