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1981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地方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49人。组成人员中包括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人民解放军和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有八个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的代表参加。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淮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各国家机关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四届会议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共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任期五年。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和拟订。
有关议案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好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