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旅游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应急救援保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阿拉善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全盟旅游市场,组织全盟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全盟旅游资源的调查、规划、开发与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盟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开发;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及指导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盟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旅行社、导游的年度初审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境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七)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盟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