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简介
我站为全额拨款的局属执法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上海市行政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委托,我站负责洋山深水港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或地方有关港口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行使港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参与有关港口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调研、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上海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市场准入资质的审核与监管。
(四)负责上海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前期)审核工作。
(五)负责上海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在建水运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水运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相关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七)负责单位工程的质量鉴定和工程竣工项目的质量评定,组织开展上海水运优质工程评比和推荐工作。
(八)负责在建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安全保障设施等安全管理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推行在建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
(九)参与上海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现场协调和调查处理,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负责上海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组织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测从业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承担水运工程安全质量技术业务咨询服务。
(十一)负责受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事故的投诉与举报,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十二)负责上海地区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信息化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7年第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2年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3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2003年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交通部2000年第3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7)交通部2004年第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交通部2005年第12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9)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0)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