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访局简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七)负责把信访件快速往下转送,承担文件速递局功能。
信访须知
1.来访人员必须是当事人,不能由他人代替上访,但个别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正在住院治疗或不能行走等)除外。来访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境外人士出示护照或回乡证。
2.来访人员须先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按先后顺序在等候区等候。
3.来访人员应简明扼要陈述来访事由。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有关材料,接待人员认为必要的,还应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4.来访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集体上访的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选出代表(不得超过5人)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其他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开信访场所返回原地,不得围观、起哄等;来访代表应将接待人员作出的处理意见如实向其他来访人员传达、解释。
6.来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秩序,做到“五不”:不得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纠缠不休;不得冲击机关、破坏公物、扰乱办公秩序;不得串联、煽动他人上访、闹事;不得无理刁难、辱骂、伤害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受管制器械进入信访场所。违者由接待人员予以批评制止,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7.来访人员不得拿走信访场所的信访材料、登记表、档案等。未经接待人员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8.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访人员应当逐级上访。越级上访的,由接待人员视情况介绍到主管机关或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来访人员不得无理纠缠。
9.接待处理完毕,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去,不得滞留。对不听劝告,影响接待工作的来访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由保安人员或驻地武警带离信访场所或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