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简介
民国以前,区境司法审判,主要由知县掌理。罪至徒刑案件,如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案件,由知县自行决断;罪至徒刑及流刑的案件,由知县审理后,当事者不服的,可到韶州府衙呈诉;凡人命案、强盗案等重大案件,在知县审理后,将全案报告韶州知府,有时还要将人犯一丐送到韶州知府衙门,待知府衙门覆议回报后,才算结案。民国初年,区境审判事务统一由曲江县知事兼任,县公署内设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民国10年(1921年),区境设地方审、检两厅,辖地方审判事务。民国15年(1926年)秋,城区地方审判、检察两厅改组为县法院后,设院推事为审判官。民国25年(1936年),广东省高等法院在韶州城区设第四分院,辖地方审判事务。民国37年(1948年),驻区广东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改称为广东高等法院曲江分院,其下设民事、刑事等职能部门,辖包括区境在内韶关审判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区境成立韶关市人民法院,辖包括区境韶关市审判事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韶关市人民法院职能,一度由韶关市革命委员会政法组(后改称韶关市革命委员会保卫组)代替。直到1972年11月,韶关市人民法院始得到恢复。1977年2月,驻区韶关市人民法院分设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8月,韶关市人民法院建置撤销,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韶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建置成立“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4年11月,浈江、北江两区分别成立区人民法院。是年12月,浈江、北江两区分别召开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出浈江、北江两区第一届区人民法院院长。1984年至2004年,浈江、北江两区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6届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