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4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民生工程和公益活动,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重点扶助南疆四地州以及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拟定全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协调组织和推动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负责全区新闻记者证管理。
(六)负责指导推进新媒体新业态融合发展,监管全区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出版活动;负责监管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全区印刷复制业和出版发行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全区著作权管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节目传输中心,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