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软件服务平台简介
软件产品财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 (2000)54号)(2013年12月31日止):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门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条件
结合信息产业部印发《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软件产品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