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县(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优化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娄底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内设六个科室: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归集提取科,信贷科,监察稽核科,法制科。下设市直单位、娄星区、双峰县、涟源市、冷水江市、新化县、钢城7个垂直管理部。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4.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 负责对受委托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8. 办理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