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各区设有公安分局,各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为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犯罪案件。
四、承担治安管理责任。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市保安行业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的有关事务;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六、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灭火救援、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七、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监察。
九、负责防范、侦查和打击恐怖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反恐应急工作。
十、组织实施公安科技工作。负责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为全市公安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装备等警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