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垦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建设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强对垦区党的建设的领导。健全党内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垦区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三)负责垦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协调检、法两院之间的关系和活动,支持公检法司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协调群团组织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支持其开展符合各自性质的活动。
(四)研究拟订重大资源配置政策、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调整垦区经济重大比例关系。负责垦区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扩大对外开放。
(五)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目标;协调企业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培育和完善垦区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法人的正当权益。培育和完善垦区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拓宽社会服务领域,促进垦区社会进步和发展。
(七)负责垦区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垦区内外的社会、行政关系。督促军事部党委做好民兵及预备役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军事训练等工作。
(八)承办与国家有关部委联系涉及垦区的计划、财政、物资等事宜,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