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拟订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方案和教育发展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3.负责区教育经费的管理;负责区属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并按计划拨付所述单位教育经费,监督监察和审计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和检查;统筹全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
4.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5.指导协调学校设置;拟订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全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
6.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区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负责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8.管理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9.承担指导监督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10.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11.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12.指导和管理全区教育系统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13.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职。
贯彻执行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方向、管理工作、教育质量、办学效益、队伍建设、硬件设备配备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指导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