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措施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措施。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措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的政策措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措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按照权限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承办区政府管理人员按法律程序的行政任免和奖惩等有关事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