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政策性文件。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事故处理。
(三)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建立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规范采供血机构管理。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内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援外与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健全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
(十六)拟订全市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全市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市“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