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指导普通高中,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参与基础教育地方教材的审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统筹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民办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性措施;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贷款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理顺关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法律体制需要的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七)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助司法部门对在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
(八)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监督执行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和奖励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社保、抚恤、工资、退休)工作。
(九)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方案。
(十)管理直属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人民教育基金、教师奖励基金会;指导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和语言文字的管理、制定全市语言文字规划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规划并指导直属单位和中心学校的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十四)协助市委组织部考察局直属单位和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干部的考察任免,负责乡(镇)中学、中心小学校长等干部的考察任免。
(十五)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和学校的审计监督。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