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3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4号)精神,市财政局(地税局)的主要职责是: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态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改革和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市本级和汇编全市年度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监管各县(市)以及特定区域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办理县(市)区转移支付,以及市级预算追加、调减;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划拨,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十)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和分析;监督全市财政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负责制定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制定和实施全市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负责全市财税信息和财税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税收和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指导。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
(四)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拟订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市地方税务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负责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加强纳税服务,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六)组织指导本系统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税收政策效应评估和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参与重大地方税收案件的审理和地方税收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七)对市辖区和市特殊区域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组织实施下属单位的资产、财务以及机构编制、干部管理等工作;管理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八)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研,指导税务代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国际税收研究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