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是市政府直属机构,实行人员、编制、机构、经费垂直管理,设17个职能处室和1个市纪委派驻机构;下辖38个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2个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及8个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建议;参与研究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统税收法制建设。
(三)承担组织实施国家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地方税、附加、规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市政府确定的财政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全市税收、附加、规费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分析预测。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咨询。
(六)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源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市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并依法处理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追偿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
(十)对全市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13个税种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3项规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5大险种;代征残疾人保障基金、工会经费、散装水泥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垃圾处置费等6项规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