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省公安工作。
(二)负责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机关预防和侦查犯罪活动。
(四)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置和查处重大治安事件与治安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危险物品、人口户籍、居民身份证、消防、边境保卫、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闽有关事务。
(五)负责警卫来闽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等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队伍建设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公安系统强制戒毒所和安康医院等公安监管场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和安全监察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省公安被装、装备、公安科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禁毒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按规定负责指导全省民用机场航空安全管理,负责长乐国际机场的空防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活动;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教育训练、宣传、督察、财务和内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管理设区市公安局领导班子。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