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编制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粮食进出口计划。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负责救灾粮、军队用粮等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和供应。提出收购、储存、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指导粮食产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拟订全省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标准,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和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六)拟订全省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网点布局规划,提出全省粮食仓储、物流建设计划,指导协调并组织落实。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与服务,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七)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协调省内粮食产销区之间的平衡、调剂和省际间粮食调运,组织开展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
(八)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