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旅游局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旅游工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呼伦贝尔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全市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全市旅游业的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建设;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区)、度假区、涉外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按规定审核、审批星级饭店;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五)负责全市重点旅游景点景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的立项审核、指导开发,监督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及质量把关,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关于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的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签定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九)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